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道***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经营者:***。
被执行人: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道***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92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告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滨海县***道***钢材经营部货款661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2月7日起至付款完毕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二、2022年7月7日,2022年9月8日,2022年10月10日,本院先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
三、2022年9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线下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10月20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诉讼费5205元的执行,故本案执行标的6947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9400元尚未收取。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92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