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皋庭,男,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皋庭与被执行人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91091.9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苏092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