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腾易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2107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腾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滨海腾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48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 被执行人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滨海县坎北街道办事处享有的工程款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尚未审计结束,暂时不能支付。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因还款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