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106号之一
原告: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313759851L,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东进路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润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89808074,住,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淮海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钱志平,董事长。
原告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1370元,由原告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