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2民初4497号
原告: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尚书村18组99号。
法定代表人:翟文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久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镇南社区16组。
法定代表???:***。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久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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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