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东晟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2民初7235号
原告如东晟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丛家坝村11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尚书村十八组99号。
法定代表人翟文成。
原告如东晟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如东晟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东晟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晟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诉讼保全费1280元,由原告如东晟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