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4805号之一
原告: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陆姚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翟文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83元,由原告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