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4051号 原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大厦17层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470元,由原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