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3民初3364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原告:***,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十一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03123213,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大厦17层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江苏省如皋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江苏省如皋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优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9月28日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并于2022年10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等十一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申请庭外和解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等十一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15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六、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16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七、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八、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九、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5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十、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十一、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13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十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至十一项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15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16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5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十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13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天台县***项目的工程承包方,原告是在工程项目中做工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被告拖欠了原告劳动报酬,现原告做工的工程内容已经完成,但被告至今未付清应付劳动报酬,经天台县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协助催讨亦无果,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予偿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天台***项目的实际承包人是***,其自行组织资金,***系挂靠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资与被告公司无关。
被告***辩称:我只是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社保也是由公司缴纳的,我是公司在天台***项目的项目经理,是为公司创造利润的,不应当承担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台州天台***一期南地块货量区装修二标段工程。2019年8月12日,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就上述项目签订了一份《项目经理管理责任书》,合同约定:凡项目适用资金一律计入财务费用,项目经理可以为了减少财务费用成本,自行组织资金,自行组织资金的费用,由项目经理承担,与公司无关;按照***确认的清单工程量及结算定案表为准并为公司实现纯利率为结算总价的9%(完税后);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各项条款,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履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
被告***雇佣了原告**等十一人在该项目工作,后双方于2021年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5500元、尚欠原告***工资款13500元、尚欠**工资款27000元、尚欠**工资款24000元、尚欠**工资款16500元、尚欠***工资款27000元、尚欠***工资款50000元、尚欠***工资款30000元、尚欠**工资款15200元、尚欠***工资款50000元,尚欠***工资款2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单、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管理责任书》、被告***提供的《项目经理管理责任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等人在台州天台***一期南地块货量区装修二标段工程项目中工作,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等人相应的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资款,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项目经理管理责任书,被告***系挂靠在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在挂靠施工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益,故也应当承担因挂靠产生的风险,因此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等人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及时支付款项,造成原告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5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3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六、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八、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6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九、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7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7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5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十二、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705元,由被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潘优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洪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