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26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4907.4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39982.81元;以770907.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9月7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被告**负担6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04907.49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3412元(未预交)。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3999元转本案执行费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渝D×××**的汽车,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等原因,暂无法处置。 三、2022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同意宽限被执行人在2022年12月10日前履行完毕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四、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虽然同意宽限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因宽限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