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7229号之一
原告:青岛君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72号9号楼26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彩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克强,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子谦,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岗西村历大路。
法定代表人:王法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君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君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君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6元,减半收取9943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4943元,由原告青岛君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