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10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岗西村厉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84953714T。
法定代表人:王法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乙A区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9594809XG。
法定代表人:黄少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冯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曲波、何宜曈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青岛清世红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按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电子送达确认书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已查阅电子传票,经电话核实,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确已收到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元,由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纪 雪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