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7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岗西村厉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运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彩,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润一盛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李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卢顺风,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运贵,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润一盛泰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运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1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9.00元,减半收取5,294.5元,由上诉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峰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