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둣祥飞、中铁建工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92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梅,山东华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8002XA。
法定代表人:杨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翰,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娜,女,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岗西村厉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84953714T。
负责人:王法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运,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公司员工。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