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祝健与被告锦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2755号
原告:祝健,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九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荆斌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玉玉,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健与被告锦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祝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祝健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祝健负担。
审 判 员  张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