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10265号
案由
合作协议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11月9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市公共信息亭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657号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羿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锦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11号九龙大厦6、11、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市公共信息亭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市公共信息亭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苏州市公共信息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