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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锦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宁非诉行审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成贤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费用征收管理处干部,住南京市秦淮区复成里40号。
被执行人南京锦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东路301号54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因南京锦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局作出的行政收费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提级至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以已经与南京锦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市城市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宁城管征决字(2013)62号行政收费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