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03民初10973号
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璐、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旭、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受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与原告签订《喷淋自控项目合同》,对此原告在签订合同时知情,该合同直接对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涉案《喷淋自控项目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系原、被告之间真实合意,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因节段拼装梁工程项目已取消,涉案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应予解除。合同中喷淋中控箱、喷淋分控、喷淋电磁阀共计价款80800元,原告虽已完成采购,但该部分设备具备通用性,合同解除后不影响该部分设备的销售、使用,原告请求支付该部分设备货款本院不予支持,对该部分的资金占用费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解除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合同中的喷淋控制软件、喷淋计算机大屏幕软件共计价款40000元,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设计完成,原告对该部分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合同中税费约定4200元,本院采取同等比例法,对喷淋控制软件、喷淋计算机大屏幕软件对应的税费酌情为1120元。该部分的利息损失应自被告给原告通知解除后起算,原、被告确定通知解除日期为2019年7月底,故利息损失起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原告请求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19年7月1日与原告签订《喷淋自控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150000元。因项目于2019年7月23日被通知取消,合同事实某某已无法继续履行。2019年7月底,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喷淋自控项目合同》,届时合同中喷淋中控箱、喷淋分控、喷淋电磁阀共计价款80800元,原告已完成采购,设备置于其仓库内;喷淋控制软件、喷淋计算机大屏幕软件共计价款40000元,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设计完成;现场安装调试及现场电缆价款共计25000元,因货物尚未到达施工现场,该部分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尚未支付。
一、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19年7月1日与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喷淋自控项目合同》解除。 二、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三、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税费1120元。 四、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80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五、驳回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422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