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03民初10972号
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璐、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旭、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受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与原告签订《控制柜合同》,对此事实原告在签订合同时知情,该合同直接对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涉案《控制柜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系原被告之间真实合意,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因节段拼装梁工程项目已取消,涉案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原、被告双方同意于2019年7月底已解除该合同。合同中架桥机控制柜共计价款50000元,原告虽已完成采购配件组装完成,但该设备具备通用性,原告可另行处理,对该设备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以价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合同中龙门吊控制柜价款50000元,该控制柜对被告已完成交付,被告对该控制柜价款亦无异议,对该部分价款应予支持,逾期利息损失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以价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计算至被告支付之日;原告请求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19年7月1日与原告签订《控制柜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100000元。因项目于2019年7月23日被通知取消,合同事实某某已无法继续履行,2019年7月底,被告通知原告解除该涉案合同,届时合同中龙门吊控制柜原告已送至被告安庆施工现场,架桥机控制柜虽未送至被告施工现场,但原告已采购配件且组装完成。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尚未支付。
一、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西安长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与原告西安奇达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控制柜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