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5417号之一
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培亮,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桦,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永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昌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权,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葛伟,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创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4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09元,由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陈淑江
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茜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