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3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87843441M,住所地:灌云县圩丰镇振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沭阳县。
申请再审人连云港市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苏072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市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连云港市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连云港市锦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