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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1262号
原告: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国宏大道8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3198848H。
法定代表人:陈爱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瑞(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宁(特别授权),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延龄巷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371W。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井林(特别授权),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长盛街2号1幢(江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56853521K。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雨朦、徐明旭(特别授权),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索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袜周东路9号(江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54071W。
法定代表人:张永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杰(特别授权),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南京索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0元,由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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