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3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龙山冶金聚集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林孝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2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5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迪
审判员 任礼光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