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国。
被执行人:***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明宏。
本院受理的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2021)宁裁字第983号裁决书]由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金录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