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556**好与***、南京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4民初10556号
原告:**好,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强、程叶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南京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方中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廷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君,该公司员工。
原告**好与被告***、被告南京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力天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叶贺、被告力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力天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11月开始,原告为被告位于南京市的企业进行施工。但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仍拖欠原告2万元工程款未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无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施工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义务,被告***应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力天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未答辩。
被告力天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且也不认识原告,被告当时是找***买地平材料,***说可以提供增值服务,帮被告做地平,至于***找谁做被告并不清楚,材料款被告都已支付给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对位于南京市地面找平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仅支付1万元,尚欠3万元工程款未能支付。原告后认为该工程系被告力天公司发包,故向被告力天公司主张。2019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力天公司达成协议,内容为:“***委托**好做江苏和成显示科技办公室装修地面找平(1000平方)施工工作,此事与力天公司没有关系,鉴于**好联系不上***,为解决**好资金困难,我司为***先行垫付1万元给予**好,剩余未结款由**好与***自行解决,日后**好找不到***或收不到款,均与力天公司无关,我司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地址”。协议签订后,被告力天公司给付1万元,目前尚有2万元工程款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原告、被告力天公司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现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欠原告2万元工程款未付,显属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万元及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力天工程在给付原告1万元后,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的约定,尚欠2万元余款已与被告力天公司无关,故原告要求被告力天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好工程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好对被告南京力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张立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孙文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