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共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学衡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1858号
原告:南京共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339359418D,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美地花园丽云居6幢2号。
法定代表人:汪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90424552U,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篁门窗产业集中区园区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敏。
被告:南京学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669957B,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X166。
法定代表人:康勇。
原告南京共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学衡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共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共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共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南京共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杰
书 记 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