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4916号
申请人:南京**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637971100),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
法定代表人:高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90424552U),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新篁门窗产业集中区园区中路**区境内)。
法定代表人:刘丽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9656.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建材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9656.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战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