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帕沃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237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海都路**。

负责人谈卫立,行长。

被执行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新篁门窗产业集中园区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帕沃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新篁门窗产业集中园区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生。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帕沃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做出的(2020)苏0111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43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08712.77元(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二、被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前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82997元;若被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调解主文第一项所列债务,被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96600元;三、被告南京帕沃劳务有限公司、***对调解主文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帕沃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债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可就全部剩余未归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调解主文第一、二项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诉讼费41628元,减半收取208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14元,由被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帕沃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已预交,被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帕沃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因被执行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帕沃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其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不动产,共得拍卖款554000元。在扣除评估费、税费、本案执行费、抵押权款项后,无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南京帕沃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苏A×××××的艾力绅牌车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不动产,并发函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别克牌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不动产,因疫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故暂不处置该不动产。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帕沃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531126.77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237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的不动产,共得拍卖款554000元。在扣除评估费、税费、本案执行费、抵押权款项后,无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苏A×××××的艾力绅牌车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不动产,并发函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别克牌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不动产,因疫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暂不处置该不动产。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帕沃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0)苏0111执237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宝霞

审 判 员 傅亚峰

审 判 员 马 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邢啸天

书 记 员 石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