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执2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蒲西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毛小兵。
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街迎宾园。
法定代表人:黄贤明。
被执行人: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
法定代表人:黄贤明。
被执行人:***,男性,19xx年xx月x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执行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与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股票。
三、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均已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冻结。
四、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黄骅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的股权,持有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7%股权,持有山东亿丰实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均做了续冻,但暂无法处置。
五、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对大同市平城区北至开源街北二路,东临魏都大道西接南环路西延东三路,南至开源街北路所在的地块享有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做了续查封。因该宗土地涉及到大同市云冈区法院执行系列案件,该院向本院请示移送该宗土地由其统一评估,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移送执行函将上述查封的土地移送云冈区法院执行。
六、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通过到公积金管理部门、保险公司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无保险。
八、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晋02执2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怡红
审判员 车 进
审判员 张晨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