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

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与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蒲西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小兵。
被执行人:山西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晋执5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奔驰小轿车(×××)一辆。2019年5月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22xxxxxxxx、622xxxxxxxx、中国民生银行622xxxxxxxxx、622xxxxxxxx、中国银行621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434xxxxxxx的冻结和被执行人***名下奔驰小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22xxxxx、622xxxxxxx、中国民生银行622xxxxxxx、622xxxxxxxxx、中国银行621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434xxxxxxxx的冻结和被执行人***名下奔驰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钧
审判员兰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