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0705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黄刘清,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南蒲镇西村四组。
原告***与被告黄刘清、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杰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