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0705

原告:***,男,19572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黄刘清,男,19636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南蒲镇西村四组。

原告***与被告黄刘清、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10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杰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