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8财保245号
北京鹏利达模板有限公司与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19)京0118民初8555号之二民事裁定,继续冻结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金额613427.63元。2020年12月2日,北京鹏利达模板有限公司与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北京鹏利达模板有限公司称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已按协议支付其公司租赁费,现北京鹏利达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鹏利达模板有限公司与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于2020年12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北京鹏利达模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惠蒲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金额613427.63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付铁军
法官助理 沈 艳
书 记 员 张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