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2民初1622号
原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叶县叶舞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70078499H。
法定代表人:楚志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亚,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叶县广安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0672A。
法定代表人:杨占伟。
被告:**新,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建筑公司、**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修军旗
审判员 刘振涛
审判员 王青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泉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