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建筑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一单元7层。
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玉,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迁,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雪芹,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航,男,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法定代理人:焦雪芹(系余某航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凡,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法定代理人:焦雪芹,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法定代理人:韩艳丽(系***之母),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以上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龚店乡小辛庄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来,平顶山市叶县昆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跃伟,男,回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审被告:叶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叶县广安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占伟,该公司总经理。
王跃伟和叶县建筑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高昂,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宇,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天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207国道亚星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范献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雪芹、余子凡、余尧烨、李迁、余其航及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天山运输有限公司、王跃伟、叶县建筑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小丽
审判员  窦士报
审判员  梁 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晓蕊
书记员尚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