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2269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大公镇古贲东路89号2室。
法定代表人:丁家宽。
原告**与被告***、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1月3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