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1002号
申请人: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海安市大公镇石贲东路89号2室。
法定代表人:丁家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莲青山风景区(景区广场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的648万元,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的648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