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回民区津峰五金线缆销售处与被告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05民初4803号
原告:回民区津峰五金线缆销售处,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经营者:赵瑞芳,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晋县北河庄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春,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琦,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实际经营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董德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才,男,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刚,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回民区津峰五金线缆销售处与被告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回民区津峰五金线缆销售处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回民区津峰五金线缆销售处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回民区津峰五金线缆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96元,由回民区津峰五金线缆销售处负担。
审 判 长  康文颖
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
人民陪审员  金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