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25执恢26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园沣京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化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通市海安县白甸镇白甸村白甸12组。
法定代表人董德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德才,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董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23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383000元,被执行人董德才对该款中173000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并承担该款逾期利息,诉讼费7900元,执行费5760元。
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件款200000元,剩余案件款双方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