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闽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闽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华渊春晓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德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刚,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内蒙古闽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前八里庄村(闽兴市场中E15号)。
法定代表人:黄亚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润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闽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4)赛商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润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建峰
审判员  宋 敏
审判员  林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尹承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