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泰州市典川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8366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典川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22MJ2A9U,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迎宾大道万源商贸城C9-2、C9-3。
法定代表人:范春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然、刘江铭(实习),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晓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6398860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海安县白甸镇白甸村白甸12组。
法定代表人:董德勤。
被告:兴化市润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M82X3F,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罗顾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平。
第三人: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78856817P,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一家村住宅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婷。
第三人:包头市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13PNDE8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D2428。
法定代表人:杨晓慧。
原告泰州市典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兴化市润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泰州市典川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18191898.19元;2.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126119.3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报价利率LPR,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合法背书取得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30张,票面金额总计为18191898.19元,三被告均为背书人。案涉汇票目前均已到期,且均被承兑人拒绝付款。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认为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查明本案事实,故申请追加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第三人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以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的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徐 峰
人民陪审员 王立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葛 平
书 记 员 杨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