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1328号
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42459005J。
法定代表人:陆明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佐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天补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7985550L
法定代表人:施善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平,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关区光辉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南角**/div>
法定代表人:乔炳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庆仁,男,195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豫05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豫05民终4867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永红
人民陪审员  陈艳红
人民陪审员  张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