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03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闸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45900-5。
法定代表人:陆明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天补镇。组织机构代码:75798555-0。
法定代表人:施善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南角北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513640-7。
法定代表人:乔炳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有苏F×××××号雷克萨斯牌车辆、苏F×××××金杯牌车辆共计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苏F×××××号雷克萨斯牌车辆、苏F×××××金杯牌车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