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监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南通市城闸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陆明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南通市海门市天补镇。
法定代表人:施善高,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北关区光辉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南角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乔炳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因与二审上诉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作出(2017)豫05民终3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张晓东
审判员 赵国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智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