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终4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闸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陆明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佐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天补镇。
法定代表人:施善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平,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南角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乔炳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素萍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