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3民初1328号
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42459005J。
法定代表人:陆明遂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佐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天补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7985550L。
法定代表人:施善高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振平,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关区光辉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南角**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651364072。
法定代表人:乔炳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庆仁,男,195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案件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市第八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之前已就工程款起诉南通市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17)豫05民终3705号民事案件进入再审,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永红
人民陪审员 张志军
人民陪审员 陈艳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