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龙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271杭州波拓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龙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602民初6271号
原告杭州波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拓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龙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波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龙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范振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汇入款项系宋冬青的行为所引发,原、被告间事实上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相关合同关系。且根据被告提供的说明及银行回单,结合刑事判决,可以认定被告收到原告主张的款项后又按宋冬青意见汇出。故原告要求退还相关款项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10000元,银行回单注明用途为投标保证金。2017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00元,银行回单注明用途为入网保证金。2017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3088元,银行回单注明用途为中标服务费及管理费。2017年5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00元,银行回单注明用途为投标保证金。2017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50000元,银行回单注明用途为保证金。2017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52512元,银行回单注明用途为中标服务费。 根据(2020)浙019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宋冬青原系波拓公司员工,曾任该公司销售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宋冬青为偿还个人债务和支付个人高额投资、消费,虚构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的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私刻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和龙云公司的公章,制作邀标函、中标通知书和物资采购合同等材料,诱使波拓公司误以为谈成上述项目,并以工程招标需交纳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等为由,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3月24日、4月19日、5月19日、6月26日、6月27日、8月28日、9月18日、12月20日、12月28日、2018年1月9日、1月15日、3月12日、4月10日从杭州波拓科技有限公司共计骗取人民币1125万余元,期间陆续以工程预付款、结算款等名义,分别于2017年5月3日、6月21日、12月26日、12月29日、2018年2月1日、5月18日、6月1日共计返回波拓公司人民币531万余元,以继续博取公司信任,至案发共计造成波拓公司损失人民币594万余元。案发后,龙云公司向被害单位退出人民币89912元。 诉讼中,被告提供了“宋冬明”出具的说明及银行回单,以证明被告在收到波拓公司、杭州波特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宋冬明账户汇款后即根据“宋冬明”指示将款项分别汇入波拓公司、杭州波特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宋冬明账户。原告对说明不予认可,对银行回单无异议。
驳回原告杭州波拓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08元,由原告杭州波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08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 判 长  曹卫华 人民陪审员  曹爱琴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书 记 员  蒋瑜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