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民初10910号
原告:***。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萱鸿鹄。
被告: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康庄村14组(曹朋华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丁良国。
被告: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负责人:陈海建。
原告***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需补充搜集案件证据,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高尚朴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