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2民初第193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凤城市翰墨委*组。
被告: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康庄村**组。
法定代表人:丁江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余家桥村。
原告***被告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忆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