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148号
原告: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海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200号4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海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