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海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海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148号之一 原告: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海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200号4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海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1元,减半收取计4,345.50元,由原告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